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本方案的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建发〔2015〕27号)
(五)《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字〔2015〕143号)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房屋征收范围
139铁道沿线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属于征收范围(具体以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三、房屋征收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晋中市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为房屋征收部门。
市征收办组织协调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市有关部门、榆次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下属单位、企业、个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所属单位集体和个人的房屋征收工作;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单位的个人的房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榆次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所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电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供水、供气、供热等管线所属单位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决定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 月 日。
六、被征收人、房屋用途、面积和土地认定
(一)被征收人认定
1.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2.征收范围内无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规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已故,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合法继承手续的,经市征收办审核认定和处理。
(二)房屋面积、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准。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在2018年3月14日(暂停办理营业执照通知时间)前办理与被征收房屋地址相符的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认定为住改非房屋。(住改非房屋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面积)
(三)土地面积、用途认定
被征收人土地的用途、面积以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为准。
七、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一。
(一)货币补偿:即市征收办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300元/㎡补助。
(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在市城区范围内的商品房自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三)住房保障:
1.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的可任选其一:
①市征收办为其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的成套住宅,在45㎡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同区域市场价结算。
②按本方案第八条给予45㎡一次性货币补偿。
2.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房的,不轮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八、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和办法
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住宅房屋
按房屋结构类型划分的评估价
1.有证房屋建筑
砖混结构房屋(水、电、暖齐全)6200元/㎡;砖木结构房屋和瓦顶房屋(水、电、暖齐全)6100元/㎡。
2.按规定应予补偿的无证房屋建筑
砖混结构房屋(水、电、暖齐全)5800元/㎡;砖木结构房屋和瓦顶房屋(水、电、暖齐全)5700元/㎡。
(二)商业房屋
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商业用途的,结合房地产区位、用途、性质、结构、层次、成新率等因素的评估价补偿。
(三)办公用房、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其他用途
办公用房、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其他用途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四)附属物及地下室
附属物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2000元/㎡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1000元/㎡补偿。
(五)装饰装潢
装饰装潢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1.搬迁费:住宅类(包括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在30㎡(含30㎡)以下的一次性支付1000元,建筑面积超过30㎡的,超出部分按12元/㎡标准支付;非住宅类的被征收人按20元/㎡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费: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过渡期限为12个月,具体标准:过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2元/㎡/月支付,不足800元/月的按照800元/月支付。
3.停产停业损失费:对非住宅类房屋(不包含住改非)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一)住宅类一层平房独立宅院补助标准,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扣除合法房屋占地面积后的土地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助,对于宅院内的自建房、自建棚、树木等附属设施不再给予补偿。
(二)对属于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按房屋建筑面积400元/㎡的奖励;21-30日(含3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按房屋建筑面积300元/㎡的奖励;超过30日签约的不予奖励。
(三)对属于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按营业用房面积和营业执照颁发期限给予奖励:
1.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补偿协议的,营业执照颁发期限1年内(含1年),按营业用房面积给予1000元/㎡的奖励;1年-3年(含3年)给予1500元/㎡的奖励;3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2.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21-30日(含30日)签订补偿协议的,营业执照颁发期限1年内(含1年),按营业用房面积给予500元/㎡的奖励;1年-3年(含3年)给予750元/㎡的奖励;3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3.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超过30日签约的不予奖励。
(四)属于商业房屋和单位房产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五)被征收人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房屋产权、户籍所在地与之相符、在此居住并按期签约完成交房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补助。
(六)被征收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房屋产权、户籍所在地与之相符、在此居住并按期签约完成交房的给予每人(证)5000元的补助。
十、其它规定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损坏,否则市征收办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三)对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且提出申请的被征收人,签约之日起2年内可保留原有学区。
(四)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榆次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可参照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或本方案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五)市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征收办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直至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不履行协议条款的,依法依规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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